捷迅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日期

內容

109.03.27

公告序號 1
主旨 捷迅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9年3月18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常會 民國109年06月18日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9名(含3名獨立董事)。股東提名人數超過董事(含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
(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 民國109年04月06日 至109年04月16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4號4樓)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 109年05月06日 備註: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凡有意提名之股東,請於書面上註明股東戶號、戶名、提名日期、加蓋股東印鑑或簽名,並敘明聯絡人、聯絡方式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於民國109年4月16日17時前寄達或送達本公司管理部,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受理期間內寄達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本公司將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並於董事會審查後二日內公告審查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有關審查結果及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將另函通知提名股東。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1. 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 股東戶名、戶號(或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證明文件正本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
條至第五條規定應檢附之相
關文件) 獨立董事 合規之具體證明文件
(1)獨立董事符合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2)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3)獨立董事符合兼職限制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四條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
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 如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正本。
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