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迅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日期

內容

106/03/08

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6年1月10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常會 民國106年05月23日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9席(含3席獨立董事)。股東提名人數超過董事(含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 民國106年03月17日 至106年03月27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4號4樓,電話:02-87929897分機104)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 106年04月07日 備註: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本公司將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並於董事會審查後二日內公告審查結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有關審查結果及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將另函通知提名股東。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股東戶名及戶號(或身分證字號)。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獨立董事 證明文件及具體要求(請詳述,如:畢業證書正本、副本或影本等)
(1)學歷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經歷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 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規定,取得前開辦法所訂專業資格條件之 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註:要求文件應具體明確,如工作 單位所出具之在職證明等)」。 主要經歷職務證明影本。
(3)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承諾書 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承諾書正本。
(4)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正本。
(5)獨立董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聲明書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董事及監察人 證明文件及具體要求(請詳述,如:畢業證書正本、副本或影本等)
(1)學歷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經歷 主要經歷職務證明影本。
(3)當選後願任董事/監察人承諾書 當選後願任董事承諾書正本。
(4)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正本。
(5)(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審查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對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6年3月27日17時前出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名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