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迅受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告。

日期

內容

109.03.27

公告序号 1
主旨 捷迅受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告
一、依据
依据 依公司法第192条之1及第216条之1规定暨本公司109年3月18日董事会决议办理。
股东会开会日期 常会 民国109年06月18日
二、作业流程
提名股东资格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应选名额 9名(含3名独立董事)。股东提名人数超过董事(含独立董事)应选名额或所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人选不符法定资格者,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提名受理期间
(说明:依据经济部107年12月21日发布之经商字第10702429010号函释,倘董事候选人名单系由董事会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间内提出之限制。) 民国109年04月06日 至109年04月16日止
提名受理处所(地址及受理单位)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地址: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34号4楼)
召开提名委员会日期 本公司未设置提名委员会
召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权人审查日期 预计于民国 109年05月06日 备注:
其他有关作业流程之说明 凡有意提名之股东,请于书面上注明股东户号、户名、提名日期、加盖股东印鉴或签名,并叙明联络人、联络方式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后,于民国109年4月16日17时前寄达或送达本公司管理部,以利董事会审查及回复审查结果。﹝邮寄者以受理期间内寄达为凭,并请于信封封面上加注『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函件』字样及以挂号函件寄送﹞。 本公司将于受理期间截止日后二日内公告被提名人名单,并于董事会审查后二日内公告审查结果、候选人名单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选人名单之理由,有关审查结果及未列入候选人名单之理由,将另函通知提名股东。
提名股东之应检附数据
1. 提名之独立董事候选人已连续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达三届,须检附提名理由
2. 股东户名、户号(或身分证字号、统一编号)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额证明文件正本
被提名人之应检附资料
(依据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
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二
条至第五条规定应检附之相
关文件) 独立董事 合规之具体证明文件
(1)独立董事符合专业资格之证明文件 符合「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二条第一项之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或声明书正本。
(2)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之证明文件 符合「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三条之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或声明书正本。
(3)独立董事符合兼职限制之证明文件 符合「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四条之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或声明书正本。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提名公立大专校院专任
教师者应检附学校核准文件) 如为公立大专校院专任教师者应检附学校核准文件正本。
三、是否列入候选人名单标准
依公司法、证交法及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召集权人决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应将其列入董事/监察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1)提名股东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
(2)提名股东于停止过户日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数超过应选名额
(4)提名股东未叙明被提名人、学历及经历或提名独立董事未检附前述「应检附数据」所列相关证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资格
四、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