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迅受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告

日期

內容

106.03.08

一、依据
依据 依公司法第192条之1及第216条之1规定暨本公司106年1月10日董事会决议办理。
股东会开会日期 常会 民国106年05月23日
二、作业流程
提名股东资格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应选名额 9席(含3席独立董事)。股东提名人数超过董事(含独立董事)应选名额或所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人选不符法定资格者,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提名受理期间 民国106年03月17日 至106年03月27日止
提名受理处所(地址及受理单位)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地址: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34号4楼,电话:02-87929897分机104)
召开提名委员会日期 本公司未设置提名委员会
召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权人审查日期 预计于民国 106年04月07日 备注:
其他有关作业流程之说明 本公司将于受理期间截止日后二日内公告被提名人名单,并于董事会审查后二日内公告审查结果、候选人名单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选人名单之理由。有关审查结果及未列入候选人名单之理由,将另函通知提名股东。
提名股东之应检附数据 股东户名及户号(或身分证字号)。
被提名人之应检附数据 独立董事 证明文件及具体要求(请详述,如:毕业证书正本、副本或复印件等)
(1)学历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经历
「公开发行公司之独立董事应符合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 应遵循事项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前开办法所订专业资格条件之 一并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注:要求文件应具体明确,如工作 单位所出具之在职证明等)」。 主要经历职务证明复印件。
(3)当选后愿任独立董事承诺书 当选后愿任独立董事承诺书正本。
(4)无公司法第30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 无公司法第30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正本。
(5)独立董事专业资格、持股与兼职限制、独立性之相关证明文件 符合「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之声明书正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
董事及监察人 证明文件及具体要求(请详述,如:毕业证书正本、副本或复印件等)
(1)学历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2)经历 主要经历职务证明复印件。
(3)当选后愿任董事/监察人承诺书 当选后愿任董事承诺书正本。
(4)无公司法第30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 无公司法第30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正本。
(5)(被提名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代表人者)该法人股东登记基本数据及持有之股份数额证明文件 被提名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代表人者,并应检附该法人股东登记基本数据及持有之股份数额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审查标准
依公司法、证交法及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本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权人,对董事/监察人/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应予审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应将其列入董事/监察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1)提名股东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
(2)提名股东于停止过户日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数超过应选名额
(4)未检附前述「应检附数据」所列相关证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资格
四、其他 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于民国106年3月27日17时前出送达并叙明联络人及联络方式,以利董事会审查及回复审查结果。请于信封封面上加注『股东会提名函件』字样,以挂号函件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