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迅受理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告

日期

內容

104.06.12

一、依据 
依据  依公司法第192条之1及第216条之1规定暨本公司104年6月10日董事会决议办理。
股东会开会日期  临时会 民国104年07月29日
二、作业流程 
提名股东资格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应选名额  1名。股东提名人数超过独立董事应选名额或所提名独立董事人选不符法定资格者,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提名受理期间  民国104年06月15日 至104年06月25日止
提名受理处所(地址及受理单位)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34号4楼)
召开提名委员会日期  本公司未设置提名委员会
召开董事会审查日期  预计于民国 104年07月03日
其他有关作业流程之说明  股东如欲于本次股东临时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者,本公司订于104年6月15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邮寄者以受理期间内寄达为凭,并请于信封上加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函件」字样及以挂号函件寄送并叙明联络人及联络方式】受理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提名股东之应检附数据  股东户号(或身分证字号)及持股证明文件复印件
被提名人之应检附数据  独立董事  证明文件及具体要求(请详述,如:毕业证书正本、副本或复印件等)
(1)学历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壹份
(2)经历  在职证明书复印件壹份或离职证明书复印件壹份
(3)当选后愿任独立董事承诺书  愿任独立董事之承诺书正本壹份
(4)无公司法第30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正本壹份
(5)独立董事专业资格、持股与兼职限制、独立性之相关证明文件  符合「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之声明书正本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被提名人之身分证正反面影印本(非居住者以护照为之)壹份
三、审查标准
依公司法、证交法及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本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察人/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应予审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应将其列入董事/监察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1)提名股东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
(2)提名股东于停止过户日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数超过应选名额
(4)未检附前述「应检附数据」所列相关证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资格
四、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