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02 | 一、本公司113年度盈余分配现金股利,业经114年3月11日董事会决议通过,分派现金股利157,500,000元,即每股 分派现金股利4.5元,依分派权利基准日股东名簿记载持有股数计算比例发放之,现金股利发放至元为止(元以下 舍去),汇费及邮资由股东自行负担,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计数,由小数点数字自大至小及户号由前至后顺序调整 ,至符合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现金股利预计于114年7月18日委由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以汇 款或挂号邮寄支票方式发放。 二、兹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于民国114年6月28日为分配现金股利基准日,依公司法规定,自民国114年6 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8日止,停止股票过户,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办理过户者,务请于民国114年6月23日下午5 时00分前径洽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83号5楼,电话:02-6636-5566 )办理过户手续,挂号邮寄者以民国114年6月23日(最后过户日)邮戳日期为凭,俾可享受配息之权利。 三、凡参加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办理过户者,本公司股务代理人将依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 司送交之资料径行办理过户手续。 四、特此公告。 |